「政黨法」上路,但因其中規範每4年須推出候選人,每年5月須由會計師簽證申報前一年度決算表,讓小黨運作困難,質疑阻礙小黨參政。熟悉政黨運作的國內政治學者認為,現行政黨制度管理,確實應有退場機制。
台大政治系教授王業立表示,政黨與一般人民團體不同,過去以「人民團體法」規範政黨時,也特別要求政黨「必須以推出候選人為目的」,現在只是獨立規範,並沒有讓規範更加嚴格。
王業立說,我國現有3百多個政黨,但長期以來多數都沒有推出候選人,甚至打著政黨旗號做其他的事,都不是應有常態;要求小黨每4年須推出候選人,對剛起步政黨標準是否過高可以檢討,但對政黨管理仍有必要建立「落日條款」的退場機制。
王業立認為,若人民團體成立是為了宣揚政治理念,而非推出爭取為民服務機會,那相對於成立政黨,或許單純組成政治團體會較合適。
曾任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的中山大學政治所教授廖達琪也說,過去國內政黨沒有管理,有的負責人已過世多年,政黨資料也沒有更新;有的政黨更成為詐騙空殼,但政府卻沒有結束方法,「政黨法」上路可以一改這些亂象。
廖達琪表示,政黨的組織與運作,原本就要有所管制,也應該有退場機制,甫上路的「政黨法」相關規定,對一個成熟的政黨而言,要達標應不會太辛苦;但若對小黨過嚴,未來或許可再思考,如何在退場機制與保障民眾集會結社、小黨參政權間取得平衡。
2018-01-17╱聯合晚報╱第A3版╱焦點╱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