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記者張承嚴採訪報導】為推行離岸風力發電等永續能源,我國電業法修法爭議不斷。印度在2003年通過修改電力法,吸引大量投資湧入,促成風能發電量急劇增長。國立中山大學舉辦「離岸風力發電國家政策與法律國際研討會」,特別邀請到國際基礎設施管理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of Infrastructure)召集人、來自印度的Tarun Dhingra教授,分享離岸風電的發展過程,並且以印度政策調整為例,供台灣借鏡。
印度已經制定了一些促進永續能源的政策和監管措施,如「2003年電力法」。長期研究印度電力部門的Tarun教授說道,電力法不僅將電力部門拆分,還鼓勵私營企業投資風力發電場,增加公私部門之間的競爭。該法還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SERC)決定永續能源項目的不同稅率,保證徵稅公開透明。 政府積極主動的推動,建立電力交易的框架,並允許開放傳輸和分配。這些政策吸引私人企業投資,幫助風能在印度迅速增長。
Tarun教授表示,印度發展離岸風力發電其實具有相當大的風險,因為這些是新技術。印度透過政府公開支持,讓開發商能夠和公共部門的保險公司投保,並且啟動相關的風險對沖計劃,就像海運及空運等交通部門一樣,較有保障。此外,開發商很難承擔大型基礎設置的資金流動壓力,政府需要制訂法律上可執行的支付機制,讓投資者和開發商有信心。這些都是印度為發展離岸風力發電,特別為其量身定做的政策。
Tarun教授長期研究各國永續能源政策,他提到,歐洲是離岸風力發電的先驅和世界領先者。2015年,歐洲通過3230台離岸風力發電裝置風力發電機產生了40.6兆瓦時的電力。其中像是荷蘭,政府最初的補貼是根據離岸發電機的銘牌容量(裝機容量的KW),卻導致開發商架設更大容量的發電機以獲得更高的激勵,實際並不能達到補貼的額定發電量。因此,荷蘭改為根據實際發電量(KWhr的電力生產)進行補貼。
「台灣可以參考,但是不能照單全收。」Tarun教授強調,一個國家的政策不可能原封不動搬到另一國家,因為文化,國情和環境都不同。例如,離岸風電最先進的兩個國家:荷蘭及丹麥就差異極大。荷蘭的環境影響評估是由投資者在使用前完成,丹麥則是完全由政府在招標前完成;丹麥的電網也完全由政府建設,荷蘭則必須由投資者承擔費用。
除了環境影響評估外,行政流程也是阻擾離岸風力發展的原因之一。舉所有被調查的國家為例,它門在開發前需要至少7個不同主管部門的意見。而英國已經實施“一站式”程序,以解決開發商的行政困難。相對於印度,開發離岸風力發電大約要經過20個部門審批,如果能解決流程上的繁複問題,將大大加速海上風能的發展。
雖然歐盟會對拖延工程有相對應的罰款,但是並沒有對提早完成的投資者提供獎勵,「這是只有罰沒有賞」,Tarun教授說,如果也能獎勵提早完成的開發商,風力發電將更加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