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提供】教務處與管理學院日前合辦「學術倫理講座研習會」邀請成功大學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執行秘書甘偵蓉博士,分享學術倫理的原則,並闡述研究者與被研究者應盡的道德倫理與責任義務。
甘偵蓉指出,研究者、被研究者與社會是由內而外的關係,而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之互動應該是正向、健康的,雙方不僅僅是單純地執行研究,研究者應關心實驗對象,並重視與維護其權益。當研究者設身處地為被研究者著想時,社會對進行實驗的信賴度提升,便能創造出良好的互動與氛圍。她特別舉例說明,原住民的實驗相較於其他族群數量少也較不易成功,基於過去實驗可能對其身分、文化的不理解而賦予某種標籤,導致後來原住民對實驗的防禦感提升且信賴感降低。
甘偵蓉在演講中解釋,當研究的爭議案例出現時,社會便願意共同訂定規範來創造更良好的受試環境與實驗道德,進而由法律落實正確的倫理觀。國際上出現劃時代的條約源自於二戰期間,分別是日本在滿州與納粹在德國進行之人體實驗,引發社會對實驗程序的重視,因而造就了《紐倫堡守則》(Nuremberg Code)與《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等國際公約的誕生。甘偵蓉提及,近代各國紛紛設置倫理委員會以保障程序及被實驗者之權益,凡涉及人體、臨床實驗皆須經過審查。我國數十所大學設有倫理審查會,採區域共享機制,會內委員除了專家還包括社會人士與非領域學術者,以彙整各界意見。
甘偵蓉認為應當重視被研究者的權益,並闡釋研究倫理的原則為尊重自主、知情同意、善意原則與隱私保密,她進一步強調,程序正義需要被落實,且應避免實驗者與受試者的權力不對等,並尊重是否持續參與的自主性,給予受試者更大的空間與彈性。演講最後以研究倫理需要對話、思辨、溝通和實踐與全場師生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