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國家 放棄海域權益? 面對東海重疊海域,外交部有無勇氣面對「台日關係」緊張衝突?陸委會有無能力迫使中共面對此一國際爭議? (聯合報)

作者: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念祖

民意論壇十日聯合筆記「這就是海洋國家嗎?」一文對我國走向「海洋國家」的作為多所針砭,其中提及我國漁船在東海海域作業經常為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艇攔檢驅離一節,更令讀者有「怵目驚心」之感,令人不得不思索我國在此事上的海洋政策為何?

中共與日本先後批准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先後立法主張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因此,在東海水域中出現專屬經濟海域重疊狀況。在未實質達成經濟海域劃界之前,中日之間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東京簽訂雙邊、政府間的「漁業協定」。該雙邊協定經雙方國內履行批准手續後,於二○○○年六月一日正式施行。
  
該協定之「適用水域」,或稱之為「協定水域」,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之專屬經濟區。既為該協定之締約國,中、日兩國均有義務確保其各自國民依該協定及另一方在其專屬經濟區中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措施與條件的規定進行漁捕作業,並將在國際法規範下,在各自之專屬經濟區中對另一方國民及漁船之活動採取「必要措施」。我國漁船在該「協定水域」內作業,自會受到協定締約國的「排除」。

該協定特色有三:一為第十二條規定「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認為有損締約雙方各自關於海法諸問題的立場」,為未來中日間經濟海域劃界之最終結果預留空間;二為第七條規定,在雙方重疊海域部分劃設「暫定措施水域」,並由第十一條所設立之「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共管之;而在暫定措施水域中,要「…考慮到對締約各方傳統漁業活動的影響…」,並「…不對從事漁業活動的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和其他措施…」,換言之,在「暫定措施水域」中是各自管理各自之漁民與漁船;三為協定不適用於北緯二十七度以南之協定水域,使得台灣與釣魚台「問題」留白暫不處理。

我國對此一局面的處理立場與態度其實並不複雜,但其貫徹卻是「海洋國家」的挑戰。

一、無論是在「一中一台」、「二個中國」或「特殊兩國」、「一邊一國」的關係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我國均應依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明令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單方面清楚劃設我國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以明確我國海域管轄範圍,使我國民及海域執法機關有所依循。

二、在當前政治格局下,以「三國四方」之模式要求兩岸、日、韓共同對東、黃海進行「區域共管機制」之談判,已屬不必考慮之政策選擇。

三、我國漁政機關應正告我漁民及社會民眾,放棄在東海所謂「傳統捕魚權」的概念,因為在國際海洋法及各沿岸國的海域立法主張下,漁政機關必須面對的議題已是「入漁談判」,而非台灣漁民及漁船是否可混充「中國籍」的問題。

四、依據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行政院依領海法公告的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表,我國最北的兩個基點分別為北緯二十五度三十八分左右的彭佳嶼及北緯二十五度五十六分左右的釣魚台,由此兩點向北劃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其最北外界線將至北緯二十九半度附近,已進入中日漁業協定之協定水域之中。換言之,北緯二十七度至二十九度半間的水域將成為中、日、台三方所共同主張的經濟水域。我國海岸巡防署與海軍是否可在此「國際爭議水域」中進行「護漁」,以凸顯我國海域主張的立場,並保障我國的海域權益?外交部是否有勇氣面對「台日關係」中增加一項緊張衝突因素?陸委會是否有能力在當前政治格局下,迫使中共面對此一國際爭議,並求取有利於我之談判結果

?均將成為考驗執政當局是否有心建設海洋國家的議題。

進行漁捕作業,並將在國際法規範下,在各自之專屬經濟區中對另一方國民及漁船之活動採取「必要措施」。我國漁船在該「協定水域」內作業,自會受到協定締約國的「排除」。

該協定特色有三:一為第十二條規定「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認為有損締約雙方各自關於海法諸問題的立場」,為未來中日間經濟海域劃界之最終結果預

2003-02-12╱聯合報╱第15版╱民意論壇╱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雄市